萘替芬酮康唑乳膏说明书
【说明书修订日期】核准日期:2007年03月05日修改日期:2008年10月21日修改日期:2009年09月23日
【特殊标记】外
【药品名称】萘替芬酮康唑乳膏
【商品名】必亮
【英文名】Naftifine Hydrochloride and Ketoconazole Cream
【汉语拼音】Nai ti fen Tong kang zuo Ru gao
【成份】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每10g萘替芬酮康唑乳膏含盐酸萘替芬0.1g和酮康唑25mg。
【性状】本品为乳剂型基质的白色乳膏
【适应症】本品适用于治疗真菌性皮肤病,如手足癣、体股癣、头癣、皮肤念珠菌病等。
【规格】10g:盐酸萘替芬0.1g和酮康唑25mg、15g:盐酸萘替芬0.15g和酮康唑37.5mg
【用法用量】外用,均匀涂于患处及周围皮肤,每日1~2次,疗程一般为2~4周。
【不良反应】本品外用耐受性良好,少数患者可出现轻度的局部刺激症状如:灼热、刺痛、皮肤干燥、红斑、瘙痒,偶可发生过敏反应,引起接触性皮炎。
【禁忌】对盐酸萘替芬、酮康唑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1.本品仅供外用,避免接触眼睛和其它粘膜组织。2.治疗期间如果出现严重的局部刺激症状和过敏反应需停止用药并采取相应治疗措施。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外用萘替芬乳膏的试验及文献资料,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权衡利弊后慎用本品,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时应停止哺乳。
【儿童用药】目前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
【老年用药】目前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
【药物相互作用】目前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
【药物过量】目前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
【药理毒理】药理作用本品为外用抗真菌药,是由1%盐酸萘替芬和0.25%酮康唑组成的复方制剂。作用机理:盐酸萘替芬和酮康唑均可抑制真菌细胞膜麦角固醇的合成,使膜结构破坏从而抑制真菌细胞的生长。但二者影响麦角固醇合成的机制不同:酮康唑:作用于羊毛类固醇的C-14去甲基化酶,抑制羊毛类固醇向14-去甲基羊毛类固醇的转化,从而抑制麦角固醇的合成,对皮肤癣菌和酵母菌等均有抑菌和杀菌作用。盐酸萘替芬:其作用靶位是角鲨烯环氧化酶,抑制角鲨烯转化为角鲨烯环氧化物,最终抑制麦角固醇的生物合成。此外,角鲨烯的堆积会导致细胞膜脆性增加而破裂。丙烯胺类对皮肤癣菌杀菌力强,而对酵母菌则呈抑菌作用。毒理研究萘替芬酮康唑急性毒性:将家兔分为皮肤完整组和皮肤损伤组,每组动物均涂搽5%、2.5%和1.25%的萘替芬酮康唑乳膏,2g/只,24小时后洗去皮肤残留药物,观察7天,未见明显毒性反应发生。长期毒性:给家兔涂搽5%、2.5%和1.25%的萘替芬酮康唑乳膏,2g/只,1次/日,连续给药12周,未见明显毒性发生。皮肤刺激性:将家兔分为皮肤完整组和皮肤破损组,每组动物均涂搽2.5%的萘替芬酮康唑乳膏,2g/只,连续给药1周,停药后观察1周,结果萘替芬酮康唑乳膏对完整和损伤皮肤均无明显刺激作用。皮肤过敏性:用2.5%的萘替芬酮康唑乳膏对豚鼠进行致敏接触,再用0.625%的萘替芬酮康唑乳膏激发,结果表明萘替芬酮康唑乳膏不会导致豚鼠皮肤发生过敏反应。目前尚无萘替芬酮康唑的遗传、生殖毒性和致癌性研究资料。其中单药的相关毒性研究结果如下:盐酸萘替芬遗传毒性:体外试验和动物试验均未发现1%盐酸萘替芬乳膏有致突变作用。生殖毒性:孕大鼠和孕小鼠口服人外用剂量150倍以上的盐酸萘替芬对生殖功能无影响,对胎鼠也无损害。尚无有关本品的人体生殖毒性研究报道。致癌性:尚未见研究报道。酮康唑遗传毒性:在雌雄小鼠的致突变试验中,单剂口服剂量高达80mg/kg的酮康唑对各阶段的生殖细胞均无致突变性。Ames′试验的结果也为阴性。生殖毒性:孕大鼠口服≥80mg/kg/天的酮康唑(相当于临床最小口服剂量的10倍)可诱发并指(趾)畸形和少指(趾)畸形。外用本品未检测到有系统吸收,无外用本品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致癌性:在用瑞士Albino小鼠和Wistar大鼠进行的研究中,未发现本品有致癌性。
【药代动力学】盐酸萘替芬:健康人单剂外用1%的盐酸萘替芬乳膏,约有6%的剂量被吸收,盐酸萘替芬及其代谢产物通过尿液和粪便排泄,半衰期约为2~3天。盐酸萘替芬透过表皮层后有足够的浓度抑制皮肤真菌的生长。酮康唑:在Beagle犬的正常皮肤和擦伤的皮肤上涂擦2%的酮康唑乳膏,剂量80mg/天,连用28天,血中未检出药物(最低检出限度为2ng/ml)。健康志愿者单剂外用2%酮康唑乳膏于胸、背和手臂处,72小时内血中未检出药物(最低检出限度为5ng/ml)。萘替芬酮康唑乳膏、盐酸萘替芬和酮康唑的离体透皮试验结果显示,萘替芬酮康唑乳膏和酮康唑经豚鼠皮肤透过率相当于或低于相同浓度的盐酸萘替芬和酮康唑,而皮肤中的药物浓度则与之相反。试验结果说明,盐酸萘替芬和酮康唑组成复方有益于提高局部皮肤中的药物浓度。
【贮藏】密闭,在凉暗(避光并不超过20℃)处保存。
【包装】铝管包装,10g/支/盒或15g/支/盒。
【有效期】暂定24个月
【执行标准】国家药品标准YBH27192005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949
【生产企业】企业名称: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星光大道69号邮政编码:401121咨询电话:023-67034120 800-8070618传真号码:023-6788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