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丹草颗粒

  • 药品名称:
    灵丹草颗粒
  • 生产厂家:
    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
  • 药品编码:
    2411900
  •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53021634 国家药监局查询
  • 首拼码:
    LDCKL
  • 商品名称:
  • 通用名称:
    灵丹草颗粒
  • 药品分类:
    利咽喉药
  • 规格:
    3g*18袋
  • 计量单位:
  • 包装数量:
    80
  • 生产日期:
    2024-01-20
  • 有效期至:
    2026-12-31
  • 商品详情
  • 在线咨询
  • 商品证照

灵丹草颗粒说明书
【说明书修订日期】2010年11月17日
【特殊标记】OTC甲类
【药品名称】灵丹草颗粒
【汉语拼音】Lingdancao Keli
【成份】臭灵丹草。辅料为蔗糖、乳糖、糊精。
【性状】本品为棕色至褐色的颗粒,气微香,味甜而苦涩。
【功能主治】清热疏风,解毒利咽,止咳祛痰。用于风热邪毒,咽喉肿痛及肺热咳嗽;急性咽炎,扁桃体炎,上呼吸道感染见上述证候者。
【规格】每袋装3克
【用法用量】开水冲服。一次3-6克(1-2袋),一日3-4次,或遵医嘱。
【不良反应】尚不明确。
【禁忌】糖尿病患者禁服。
【注意事项】1.忌烟酒、辛辣、鱼腥食物。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温补性中药。3.孕妇慎用,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4.属风寒感冒咽痛者,症见恶寒发热、无汗、鼻流清涕者慎用。5.扁桃体有化脓及全身高热者应去医院就诊。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密封,置干燥处。
【包装】铝塑复合膜。每盒装9袋。
【有效期】36个月。
【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1634
【生产企业】企业名称: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溪大道邮政编码:675000电话号码:0878-3391968传真号码:0878-3391968网址:**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勘误 - 1关于修订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449号2010年11月24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根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变更情况,对部分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进行修订(见附件)。?请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附件内容尽快完成说明书和标签的修订工作。附件: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灵丹草颗粒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名称]通用名称:灵丹草颗粒汉语拼音:[成份][性状][功能主治]清热疏风,解毒利咽,止咳祛痰。用于风热邪毒,咽喉肿痛及肺热咳嗽;急性咽炎、扁桃体炎、上呼吸道感染见上述证候者。[规格]每袋装3克[用法用量]开水冲服。一次3-6克,一日3-4次,或遵医嘱。[不良反应][禁忌]糖尿病患者禁服。[注意事项]忌烟酒、辛辣、鱼腥食物。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温补性中药。孕妇慎用,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属风寒感冒咽痛者,症见恶寒发热、无汗、鼻流清涕者慎用。扁桃体有化脓及全身高热者应去医院就诊。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说明书修订日期][生产企业]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址: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